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聋哑女孩领结婚证被拒,当地民政局回复「必须能自主表达出自愿结婚的意愿」,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事?
聋哑女孩被拒领取结婚证,引发了广泛关注。当地民政局解释称,拒绝领证的原因是女孩无法自主表达出自愿结婚的意愿。从法律角度来看,这个问题涉及到人权和法律保护的核心原则。
首先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规定,婚姻是自愿、平等、协商一致的两性之间的法律行为。任何一方都应自愿表达结婚的意愿,这是确保婚姻关系能够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的重要前提。
然而,聋哑女孩由于语言交流的障碍,可能无法像普通人一样通过口头或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。但这并不能成为拒绝她结婚的合理理由。根据联合国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,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人权,包括婚姻自由。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助手段,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和享受这些权利。
在这种情况下,当地民政局应该充分尊重女孩的个人意愿,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特殊的婚姻登记程序,确保她能够自主表达结婚的意愿。可以采用手语、书面表达或者辅助通信工具等方式进行沟通,确保她的真实意愿得到了准确表达。
此外,法律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。特殊人群的婚姻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,法律应当注重满足他们特殊需求的婚姻登记流程和保障措施,从而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婚姻自由。
在现代社会中,法律和社会应该以包容和尊重的态度对待残疾人的婚姻权益。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,完善相关机构的服务和保障体系,确保残疾人也能够享有平等的婚姻权益。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包容、平等、法治的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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